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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3-31 文章来源:
国粮检〔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巩固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成果,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借鉴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一些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结合2010年各地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本年度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9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0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汇总整改等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
(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20日前,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阶段。4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部分重点省份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五)汇总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各地自查、复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汇总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区、市)、市(地)、省(区、市)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共同汇总、逐级上报。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二)省级复查要实行联合检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复查企业的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三)省级复查粮食的比例,结合本地粮食库存数量的实际情况,按占辖区内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合理安排。
(四)粮食质量和卫生扦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将结合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各省(区、市)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参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附表执行,具体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本通知附件下载(www.chinagrain.gov.cn)。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各地在组织检查过程中,应借鉴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的做法和经验,切实落实粮食库存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公正。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七)本次库存检查属年度例行检查,各地相关支出由地方自行负担。
附件:1.201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汇总表
2.201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物检查工作底稿
3.201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账务检查工作底稿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